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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分会工作条例

2018-06-08 来源: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分会工作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 分会(以下简称 分会 ),英文名称为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Laboratories Branch of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sociation(缩写 为“I2SL-CIQA”)。

第二条  本分会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出入境检 验检疫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国出入 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在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Laboratories(中文名称:国际可持续发展实验室协会,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协会)的授权下进行运作。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在协会的指导下,发挥政府、可持续发展协会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促进国内外技术、学术、经济交流合作,加速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管理 水平,推动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分会依据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规范运作,独立开展活动,接受 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10 28 8 层(暂 定)。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

(一)协助分会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可持续发展协会之间的沟通桥梁;

(二)指导并监督分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会的职责

(一)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可持续发展协会之间的沟通桥梁,接受协会监督与业务指导;

(二)加强分会的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分会会员,做好分会的换届选举等工 作;

(三)组织国内外实验室行业产品设计、技术研发等经验交流活动。积极组织专家帮助会员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与行业相关的疑难问题;

(四)组织专业培训和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及适宜 技术;

(五)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国内外实验技术及市场信息,掌握国内外实 验室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实验室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实验科技发展建 议;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成为国内实验室设计公司与国际实验室设计公司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规范国内的实验室设计行业,提高国内实验室设计水平;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 业统计;

(三)积极为广大会员单位和企业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其在生 产、经营、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取长补短,互惠互利,促进共同发展;

(五)预测国内外实验室行业的发展趋势,组织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和新产 品、高新技术产品等交流活动;

(六)策划组织有关经济学术论坛和展览的相关活动,并且积极开展技术咨 询、交流、培训等工作。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并且获得业务利益;

(七)加强中国实验室用户、设计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八)加强国内外实验室的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实验方法及实验工艺,改 善国内实验条件;

(九)通过先进的可持续性的设计、工程和管理宣讲,促进教育、环境监测 和检测、医药、研究等实验环境的改善;

(十)鼓励发展先进、节能、可持续性的实验环境和设备;

(十一)促进从可持续性角度来考虑整体建筑和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操作;

(十二)编辑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 场信息,推广与展示科技成果;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四)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中国境内从事实验室行业或与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及相关经济组织;

(二)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对本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的威望,热心参与支持本会活动的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从事实验室行业的相关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分会工作条例,热心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企业。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会员入会采取邀请制,入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具有邀请资格,其中普通会员单位每年可邀请一位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每年可邀请一位理事或两位普通会员单位,常务理事每年可邀请一位常务理事或两位普通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可邀请一位副会长或三个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单位接到本会的入会邀请函后需提交会员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质材料;

(二)办理会员审核、登记手续;

(三)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在分会组织的各类国际、国内专题论坛或研讨会、技术培训、市场拓展活动中有优先参加权;

(二) 有权了解分会的各项制度和议程。会员对分会组织汇编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资源等有优先、优惠获取权;

(三) 优先享受分会联系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 通过分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对分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分会工作条例。保护分会和其他会员的保密信息。

(二) 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三) 保证向分会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反协会章程、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 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 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分会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增补和更换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 干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由 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九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完成协会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策划组织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会会员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 5000 /年,理事单位 10000 /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0 /年,副会长单位 40000 /年。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会员费用的 10%将作为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的授权费支付给 国际可持续发展协会。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版工作条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需经发起单位(机构)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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